10月8日從商務部獲悉,商務部發布《關于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的反傾銷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實施為期5年的反傾銷措施。
調查機關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原產于俄羅斯的進口聚氯乙烯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不會繼續或再度發生;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公告規定,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照調查機關2003年48號公告和2009年第69號公告規定的反傾銷稅率,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3年。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產品的描述與調查機關2003年48號公告和2009年第69號公告中的被調查產品描述一致。
公告確定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自2015年9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聚氯乙烯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