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日,《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在全國范圍內施行,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被選為首批試點行業。辦法實施以來,VOCs排放的監測方法和收費標準難以明確是最大問題。
國家辦法實施后,各地也相繼出臺進一步明確排污費征收有關問題的個性化政策。
江蘇
2015年12月28日,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環境保護廳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排污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了制定石油化工、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
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4.8元。
同時,提出深入實施差別化征收政策。石油化工、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太湖流域總氮、總磷排污收費差別化收費政策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2015〕276號)文件規定的差別化收費政策執行。
安徽
2015年12月30日,安徽省物價局會同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環保廳制定了安徽省石油化工、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該標準從2015年10月1日開始執行。要求如下:
石油化工、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0元。
實行差別收費政策。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超過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的VOCs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