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于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的規定主要包括:
(1)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產品質量等級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安裝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
(2)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和添加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點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3)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農藥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標識。
(4)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附具檢疫合格的標志、證明。
(5)銷售的農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識;農產品質量安全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優質農產品標準的,生產者可以申請使用相應的農產品質量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