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最嚴”環保督查之后,環保稅這項工具也即將落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環保稅法列出了環保稅征稅稅目及稅額,也明確大氣和水污染物的稅額由省級政府確定,報經省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各地環保稅稅額制定思路大不同!
近日,全國多地已經陸續開始對外公布各地區環保稅額方案,部分已通過省人大表決,部分還處在公示階段尚未通過表決。各省原排污費適用不同的標準、有高有低,此番“費改稅”各省思路也有不同。不少省份將原排污費標準“平移”為環保稅稅額,部分省份則提高了標準。具體參考如下:
福建: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中,五項重金屬、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當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基本遵循“稅費平移”。
貴州: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為貴州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的兩倍。
浙江: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四類重金屬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五類重金屬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基本遵循“稅費平移”。
江蘇: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標準分別是每污染當量4.8元和5.6元。基本遵循“稅費平移”。
江西: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遵循“稅費平移”,且為最低稅收標準。
四川: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3.9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2.8元。
廣東: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相比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有所上浮。
山東:大氣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當量征收環保稅6元,其他應稅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環保稅1.2元;應稅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征收環保稅1.4元。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水污染物的,其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總磷、氨氮、大腸菌群數(超標)的具體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元;排放其他應稅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海南: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
從已經公布方案的省份(亦或是尚未經省人大常委會表決)來看,也大致遵循這兩條道路:要么平移,要么上浮。
納稅成本高于治污成本是否真有效?
針對目前所發布的納稅額上浮情況,部分地區給出如下說法,那就是目前的污染物治理成本與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完全不相匹配。《環保稅法》擬定稅額必須遵循的原則是讓企業直接排放的納稅成本高于治污成本,這樣才能引導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然而現行的廢氣、廢水排污費執行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然而治理成本是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的5-20倍,因此在法定最低稅額適當上浮應稅額度。
按理來說,出于這樣的原因而定制較高的納稅標準還是情理之中的,只是目前尚不可知這樣的監管力度能否真正的改善污染排放的現狀,從根本上約束到企業的污染排放管理。
環保“費改稅”非一字之差!
從多年未成形,到落地后可能會衍生的種種問題,這一即將正式亮相開征的環保稅讓相關部門和有關機構可以說是顧慮重重。究竟“費改稅”能否切實的給企業、給行業、給環境帶來真正的改變?現在誰也不能給出肯定的答案。
以排污費倒逼企業加強環境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我國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實際執行中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而“費改稅”將能夠從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執法的剛性,這一點毋庸置疑,但總體的成效如何,目前還尚無定論。不過整體來看,社會對于開征環保稅的支持態度還是非常明確的。征收環保稅,不僅是環保產業的利好,也為更寬泛的綠色產業提供更多機會。通過稅收調節,將需求引向生產過程更加清潔的產品,是經濟新常態的增長點。
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中心主任張斌對此表示,環保稅“費改稅”,稅收征管的標準要高一些,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既要發揮環保稅治理污染、促進企業更多采用節能環保的技術和設備,還要考慮到企業承受能力,改革需要掌握節奏、平衡各方面因素。
小結:環保稅的征收已經正式進入倒計時階段,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從大局出發,權衡企業、社會等多方因素來推動這一政策的實施落地,宗旨只有一個,那就是給社會、給行業發展、給生活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注:根據環保稅法所附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