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下午,第48個“世界環境日”前夕,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滕州市人民法院侯成文法官撰寫的《滕州市某印刷廠訴棗莊市某家居飾品公司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成功入選為山東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原告滕州市某印刷廠與被告棗莊市某家居飾品公司的廠房南北相鄰,原告滕州市某印刷廠認為被告棗莊市某家居飾品公司打磨與噴漆工藝違法排放的白沫粉塵及有毒氣體給其造成了污染,請求判令賠償經濟損失95萬元。
另查明,6月19日,滕州市環境保護局以被告棗莊市某家居飾品公司建設項目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為由,責令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20萬元。
同月26日,該局以相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責令原告滕州市某印刷廠立即停止建設,并處以罰款6千元。
裁判結果
滕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滕州市某印刷廠與被告棗莊市某家居飾品公司在案涉場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均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滕州市環境保護局據此對二者分別進行了行政處罰。故滕州市某印刷廠訴求違法排污的被告棗莊市某家居飾品公司賠償其因違法生產經營的經濟損失950000元,不符合法律規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應當依照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本案中,作為受害人的滕州市某印刷廠因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而故意違法生產所受到的損害,不能得到支持,法律亦應當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如對原告滕州市某印刷廠的違法利益予以保護,不僅損害了國家法治的尊嚴,而且還會助長和放縱違法行為,更會破壞整個社會的法治秩序和誠信基礎。當然如污染者的排污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生態環境,法律規定的機構和組織可提起環保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