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盈森在公告中表示,深圳金之彩上述稅務違法行為主要發生在于2013年10月收購深圳金之彩70%股權之前,歐陽宣系時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及大股東;且在稅務違法行為發生的所有期間,深圳金之彩均由歐陽宣擔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及實際經營管理者。
一、違法事實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②2012年度至2013年度,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創意有限公司通過隱瞞銷售收入、2014年少計租賃收入導致少繳當年企業所得稅行為是偷稅,擬追繳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5,355,456.88元、2013 年度企業所得稅1,067,564.32元、2014年企業所得稅11,096.06元,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即2,677,728.44 元、533,782.16元及5,548.03 元;
④對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創意有限公司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間取得應稅收入5,517,036.45元,未按正確稅款所屬期申報增值稅的行為加收滯納金;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九條的規定:①追繳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創意有限公司2013年度印花稅95,009.46元;②追繳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創意有限公司2014年度印花稅8,443.99元。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對你公司2012年至2015年應扣未扣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行為,擬處以少扣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即102,485.08 元。
歐陽宣系前述稅務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其依法依約應承擔全部責任。有關情況如下:
在2012年、2013年期間,歐陽宣伙同深圳金之彩時任出納侯江穎通過侯江穎個人賬戶收取客戶貨款且未登記入賬。前述隱瞞銷售收入的行為發生在公司收購深圳金之彩70%股權之前,且公司及中介機構在對深圳金之彩進行收購盡職調查過程中,歐陽宣、深圳金之彩均未向公司披露,故意隱瞞了真相。
歐陽宣等人因侵占上述未登記入賬貨款涉嫌構成職務侵占犯罪,深圳市公安局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已立案偵查。
美盈森2013年10月25日與西藏新天地、歐陽宣及深圳金之彩簽訂的《股權收購協議》“附件二、原股東和標的公司的陳述、保證及承諾”“10.稅務”明確了原股東(原股東系指西藏新天地及歐陽宣)和標的公司(標的公司系指深圳金之彩)關于稅務的保證及承諾,具體內容如下:
10.2 本協議簽訂以后,若標的公司因稅務問題受到稅務機關/財政部門的處罰(包括但不限于追繳稅款及滯納金、罰款),則原股東應承擔全部責任,并在標的公司受到稅務機關/財政部門處罰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將標的公司已經支付的相關款項支付給標的公司。為免生歧義,前述“稅務問題”包括由于以前享受的稅收優惠或返還/獎勵、合同補貼及財政補貼的行為被認定為無效而導致標的公司補繳稅款或退還已獲得的優惠;”
<p text-indent:0px;background-color:#ffffff;"=""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text-size-adjust: none; margin-top: 21px; margin-bottom: 21px;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color: rgb(25, 25, 25);">公司將依據《股權收購協議》中原股東的承諾,在深圳金之彩收到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書后通知原股東履行承擔全部責任的承諾,并將稅務處罰決定書等材料作為原股東違約的證據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提請裁決歐陽宣等違約并承擔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