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橡膠和塑料制品工業》(HJ1122-2020)等五項技術規范,全面推進排污許可制度改革。
其中塑料制品工業部分:
塑料制品工業主要是指以合成樹脂(高分子化物)為主要原料,經采用擠塑、注塑、吹塑、壓延、層壓等工藝加工成型的各種制品的生產,以及利用回收的廢舊塑料加工再生產塑料制品的活動;不包括塑料鞋制造。
塑料制品工業排污單位指塑料薄膜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絲、繩及編制品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與合成革制造,塑料包裝箱及容器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人造草坪制造,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等排污單位。
而該標準規定了塑料制品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塑料制品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規范適用于指導和規范塑料制品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橡膠和塑料制品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以下為重點管理排污單位規定標準:
基本情況填報要求
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應填報單位名稱、是否需整改、排污許可證管理類別、郵政編碼、行業類別、是否投產及投產日期、生產經營場所中心經緯度、所在地是否屬于環境敏感區(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總磷總氮總量控制區等)、是否位于工業園區及所屬工業園區名稱、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文號(備案編號)、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文號、重點污染物總量分配計劃文件文號、顆粒物總量指標(t/a)、二氧化硫總量指標(t/a)、氮氧化物總量指標(t/a)、化學需氧量總量指標(t/a)、氨氮總量指標(t/a)、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指標(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總量指標等。
排污單位涉及生產設施較多,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按照本標準“塑料制品工業”中的主要生產單元、生產設施對應填報。有實際產污的生產設施不可漏填,不產污的可不填報。
塑料制品工業大氣污染物指標主要包括二甲基甲酰胺、顆粒物、VOCs、非甲烷總烴、惡臭污染物等;水污染物指標主要包括pH值、色度(稀釋倍數)、懸浮物、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二甲基甲酰胺(DMF)等;此外,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的排污單位還應選取特征污染物指標。
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限值
許可排放限值是指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濃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本標準許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許可排放量包括年許可排放量和特殊時段許可排放量。年許可排放量是指允許排污單位連續12個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同時適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實際排放量。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環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將年許可排放量按季、月進行細化。
按照本標準規定的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從嚴確定許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的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量還應同時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確定的要求。
需要申請許可排放量的污染物
塑料制品工業,人造革與合成革制造排污單位的廢氣主要排放口應申請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許可排放量,廢水主要排放口應申請化學需氧量、氨氮許可排放量;涉及噴涂工序且年用溶劑型涂料(含稀釋劑)量10噸及以上的噴涂(含噴涂、流平)、烘干廢氣主要排放口應申請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許可排放量。
位于國家正式發布文件中規定的總磷總氮總量控制區內的排污單位,還應分別申請總磷、總氮許可排放量。
排放口類型
排污單位廢氣排放口分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重點管理排污單位中涉及塑料人造革與合成革制造工藝的廢氣排放口為主要排放口(其中水性、無溶劑合成革制造工藝廢氣排放口為一般排放口),涉及噴涂工序且年用溶劑型涂料(含稀釋劑)量10噸及以上的噴涂(含噴涂、流平)廢氣排放口及烘干廢氣排放口為主要排放口;其他廢氣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
排污單位廢水排放口分為廢水總排放口(廠區綜合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生活污水單獨排放口。納入重點管理的塑料人造革與合成革制造排污單位的廠區綜合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方案
自行監測方案中應明確排污單位的基本情況、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監測頻次、采樣和樣品保存方法、監測分析方法和儀器、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其中,監測頻次為至少獲取1次有效監測數據的監測周期。
對于采用自動監測的污染物指標,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填報自動監測系統的污染物指標、聯網情況、運行維護情況等。對于未要求開展自動監測的污染物指標,排污單位應當填報開展手工監測的污染物排放口、監測點位、監測方法、監測頻次等,手工監測時生產負荷應不低于本次監測與上一次監測周期內的平均負荷。
監測技術手段
自行監測的技術手段包括手工監測、自動監測。對于相關管理規定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指標,應采用自動監測技術;對于監測頻次高、自動監測技術成熟的監測指標,應優先選用自動監測技術;其他監測指標,可選用手工監測技術。
其中,塑料制品工業排污單位應當開展自行監測的污染源包括產生有組織廢氣、無組織廢氣、生產廢水、生活污水等的全部污染源。廢氣主要排放口應對顆粒物、非甲烷總烴(噴涂工序)實施自動監測,廢水主要排放口應對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實施自動監測。人造革與合成革制造排污單位執行的GB
21902標準中規定以VOCs作為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綜合控制指標,待相關在線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后從其規定。
非正常情況
廢氣:生產過程中開停車(工、爐)、設備檢修,工藝設備運轉異常等非正常工況下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達不到應有效率等情況下的排放。
廢水:廢水處理設施非正常情況下的排水,如無法滿足排放標準要求時,不應直接排入外環境,待廢水處理設施恢復正常運行且滿足排放標準要求后方可排放。
環境管理臺賬
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按本標準規定,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中明確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增加和加嚴記錄要求。排污單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嚴記錄要求。記錄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信息、監測記錄信息及其他環境管理信息等。
記錄頻次原則按批次或日記錄,排污單位對于未發生變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記錄,1次/年;對于發生變化的基本信息,在發生變化時記錄1次。臺賬應按照電子化儲存或紙質儲存兩種形式管理,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按照報告周期分為年度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提交執行報告。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提交年度執行報告和季度執行報告。對于持證時間超過三個月的年度,報告周期為當年全年(自然年);對于持證時間不足三個月的年度,當年可不提交年度執行報告,排污許可執行情況納入下一年度執行報告。
年度執行報告編制內容如下,具體內容可根據排污單位的管理要求選擇。
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
2)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
3)自行監測執行情況;
4)環境管理臺賬執行情況;
5)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
6)信息公開情況;
7)排污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
8)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
9)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0)結論;
11)附圖附件。
合規判定內容
合規是指排污單位許可事項符合排污許可證管理規定。許可事項合規是指排污單位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限值、環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規是指排污單位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滿足許可排放限值要求。環境管理要求合規是指排污單位按排污許可證規定落實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