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溫州市生態環境局平陽分局發布了溫州智凡包裝有限公司行政處罰公告,智凡包裝因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部分揮發性有機廢氣未經處理無組織排放,污染環境被罰38000元。
溫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溫環平罰〔2020〕26號
溫州智凡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士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26MA285Y913A(1/1),住所平陽縣蕭江鎮夏宅路164號。
你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行為:2020年6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平陽縣蕭江鎮夏宅路164號的溫州智凡包裝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正在進行塑料印刷包裝生產,印刷車間作業時未在密閉的空間中進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部分揮發性有機廢氣未經處理無組織排放,污染環境。
以上事實,由如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廠的基本情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0年6月9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和現場照片證據6張,通過現場依法調查,證明你公司正在進行塑料印刷包裝生產、印刷車間作業時未在密閉的空間中進行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情況。
3.現場勘察圖1份,證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環境、企業內部生產空間布置和印刷車間作業時未在密閉的空間中進行情況。
4.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的基本情況、印刷車間作業時未在密閉的空間中進行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情況。
5.《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溫環平責改〔2020〕26號)和《溫州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我局于2020年6月11日已經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
6.《溫州市生態環境局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你公司提供確切的送達地址、手機號碼的情況。
7.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復印件2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0年6月23日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溫環平罰告〔2020〕26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的權利和期限。2020年6月24日,你公司進行了陳述、申辯,你公司認為:處罰事實清楚,已經認識到環保違法錯誤,并已經改正違法行為,因資金困難,難以承擔罰款,請求減輕罰款處罰。以上事實,有《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溫環平罰告〔2020〕26號)、《溫州市生態環境局送達回證》和《溫州市生態環境局陳述申辯筆錄》(溫環平罰告申錄〔2020〕2號)為證。
我局認為,你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法,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鑒于你公司請求減輕罰款處罰的理由不夠充分,無相應事實依據,減輕罰款處罰的請求不予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鑒于我局于2020年6月11日已經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故不再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綜合你公司規模、違法性質、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叁萬捌仟元。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中國建設銀行肖江支行(平陽縣蕭江鎮永樂路蕭江大廈)行政處罰繳款專戶(執收單位名稱:平陽縣環保局,執收單位代碼:94801899)。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平陽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溫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