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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突出環境管理重點,科學實施排污許可、排污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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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名錄依據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結合深圳市產業特點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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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名錄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及其修改單劃分行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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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和排污登記管理。
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登記管理。實行排污登記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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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同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同一場所從事本名錄中兩個及以上行業(含通用工序)生產經營的,需要按照名錄分別判定每個行業(含通用工序)的管理類別,按照其中單項等級最高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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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依據本名錄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醫藥制造業27、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336及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39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位于區級及以上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工業園區內且委托園區集中處理水污染物的,可以按照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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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屬于本名錄第108類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生產設施和相應的排放口等申請取得重點管理排污許可證:
(一)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10噸及以上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250噸及以上的;
(三)煙粉塵年排放量500噸及以上的;
(四)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30噸及以上的,或者總氮年排放量10噸及以上的,或者總磷年排放量0.5噸及以上的;
(五)氨氮、石油類和揮發酚合計年排放量30噸及以上的;
(六)其他單項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3000及以上的。污染當量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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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名錄未作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確需納入排污許可、排污登記管理的,其管理類別由深圳市生態環境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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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名錄由深圳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并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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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名錄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VOCs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