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印刷工業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工作,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編制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印刷工業》強制性標準,該標準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印刷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及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印刷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
如未按照規定進行,根據相關環境法律法規將有被行政處罰的風險。因此,印刷企業必須按照標準規定,完善監測計劃和環境管理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廢水排放監測
標準中明確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印刷工業產生廢水分為工業廢水和生活廢水,根據標準指示如廢水直接排放,需每季度監測每季度必須進行一次檢測;如間接排放,可按照要求每年一次監測。
廢氣排放監測
針對不同的排氣筒處理工藝,監測要求也有所不同。
同時,印刷企業根據地方排放標準以及相關標準規定對廠界無組織排放進行檢測,檢測項目為苯,每年一次。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主要考慮印刷機、折頁機、制版機、復合機、覆膜機、攪拌機、風機、水泵、空壓機等噪聲源在廠區內的分布情況和周邊噪聲敏感建筑物的位置。
要求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夜間噪聲監測,監測指標為等效連續 A 聲級,夜間有頻發、偶發噪聲影響時,同時測量頻發、偶發最大聲級。夜間不生產的可不開展夜間噪聲監測。周邊有噪聲敏感建筑物的,應提高監測頻次。
運行狀況記錄
另外,次標準也明確了印刷企業需要對一些運行狀況進行記錄,包括不限于主要原輔料(紙板、紙張、塑料、金屬板材、油墨、稀釋劑、膠粘劑、清洗劑、潤版液等)名稱、時間、回收量(回收方式)、主要成分含量(揮發性有機物、重金屬)和使用量,以及產品產量等。同時對廢水、廢氣、噪音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企業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也須進行記錄。
(來源:烯烴及高端下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