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上海市地方標準 《涂料、油墨及其類似產品制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 881-2024)。
本標準修訂后,設置了有組織排放指標(7項基本指標和9項特征指標)、無組織排放(1項指標)、企業邊界監控指標(4項)。與修訂前比較,一是有組織排放方面,基本指標刪除了鉻及其化合物指標,保留了顆粒物、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非甲烷總烴等6項指標,新增了總揮發性有機物1項指標,并收嚴了二甲苯、苯系物的排放濃度和速率限值,對苯系物、非甲烷總烴設置了處理效率≥90%等同于排放速率達標的要求。特征指標刪除了苯乙烯、乙酸酯類、丙烯酸酯類等3項指標,將通過《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1025)予以管控,保留了氯化氫、苯胺類、醛酮類、環己酮、甲醛、揮發性鹵代烴、異氰酸酯類等7項指標,新增了1,2-二氯乙烷、酚類化合物等2項指標。二是無組織排放方面,保留廠區內非甲烷總烴指標,收嚴1小時監控濃度限值,增加了任意一次監控濃度限值。三是企業邊界監控方面,設置了苯、甲醛、1,2-二氯乙烷、苯胺類等4項指標,監控有毒有害污染物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新(改、擴)建企業自本文件實施之日即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現有企業自2025年12月1日起執行。